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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保护的四个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24-08-08 阅读量:


大数据保护的四个基本原则是数据主权原则、数据保护原则、数据自由流通原则和数据安全原则。这四大原则紧密相连,互为支撑,共同构筑起大数据保护的法律防护网与制度基石,为数据时代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大数据保护的四个基本原则


一、数据主权原则:

1、定义:数据主权原则是指一国独立自主地对本国数据进行占有、管理、控制、利用和保护的权力。它是大数据保护的首要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发展趋势下的新表现形式。

2、内容:对内,一国对其政权管辖地域内任何数据的生成、传播、处理、分析、利用和交易等拥有最高权力;对外,一国有权决定以何种程序、何种方式参加到国际数据活动中,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权益免受其他国家侵害。

 

二、数据保护原则:

1、主旨:数据保护原则的主旨是确认数据为独立的法律关系客体,奠定构建数据规则的制度基础。

2、内容:该原则通过明确数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使数据成为一种独立利益而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它不仅要求数据的权属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确认权利人对数据的权利,还要求数据的流通过程也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规范合理的数据流通,确保数据的合理使用,并促进数据的再生和再利用。

 

三、数据自由流通原则:

1、定义:数据自由流通原则是指法律应该确保数据作为独立的客体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不对数据流通给予不必要的限制。

2、内容:这一原则是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客观要求。只有贯彻数据自由流通原则,才能保障在制度框架内的数据共享。在数据自由流通的基础上,才能运用法律等多种杠杆实现数据在全球范围内的共享,消除数字鸿沟,建立国际数据共享的新秩序。

 

四、数据安全原则:

1、定义:数据安全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机制来保障数据的安全,以免数据面临遗失、不法接触、毁坏、利用、变更或泄露的危险。

2、内容:数据安全原则包括数据存储安全和数据传输安全两个方面。从内容上讲,数据安全可分为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的安全,数据系统的安全和数据系统中数据的安全。从主体角度看,数据安全可以分为国家数据安全、社会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使用和系统的可用性。

 

这四个原则共同构成了大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为大数据的合法、安全、有序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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